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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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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关于征求《遂宁市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六条措施》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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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2022-04-19

截止: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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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关于征求《遂宁市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六条措施》意见建议的公告

遂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关于征求《遂宁市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六条措施》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省数字经济发展战略,推动遂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结合遂宁实际,由我局编制了《遂宁市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六条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5月20日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联系人:曹凌云,电话:2317729。邮箱:newcly@qq.com。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遂宁市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六条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数字经济发展部署,按照国务院《“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布局,全面落实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升级,推进我市“绿色智造名城”建设,壮大遂宁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本措施提及的“数字经济企业”特指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参考《遂宁市促进工业转升级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遂宁市支持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其他相关优惠政策。本措施提及的“企业”指农业、工业、服务业相关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将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纳入《遂宁市支持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中企业数字化改造的奖补范围。对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项目,且当年购置设备(含软件系统类)金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购置金额的1%给予补助;当年购置设备(含软件系统类)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购置金额的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支持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对通过省级验收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2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创新试点(示范)企业、信息消费试点(示范)企业﹞、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企业、物联网试点(示范)企业、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企业、数据安全管理试点(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GB/T23001-2017)认定获得贯标评定证书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智能制造单元(数字化车间、自动化生产线)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智能制造企业(工厂)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开展数字化转公共服务。支持中介机构、数字经济企业为企业提供普适性技术密集产品和数字化转公共服务(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四上企业或解决就业100人以上的企业提供服务分别达到5户、10户、20户以上的,根据服务对象的转成效,经审核后,对实际执行合同总金额的1%进行奖励,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支持建立数字化转促进中心,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数字化转促进中心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支持企业全面上云、深度用云,每年评选一批上云标杆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评选。〔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统计局〕

(四)支持数据共享开放应用。推进政府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拓展数据应用场景,鼓励数字经济企业、科研院所利用开放数据开展产品、服务与商业模式创新。支持社会数据提供者向数据处理者和应用者开放数据,或建立紧密利益共同体。对社会数据提供者与数字经济企业签订数据共享、应用合同的,经审核后,给予社会数据提供者按实际执行合同总金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科技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五)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园区)发展。推行数字经济企业梯度培育计划,重点扶持自主创新能力强、掌握关键技术、引领行业发展的大数据和软件企业。对数字经济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金5万元、10万元、20万元;次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在20%-30%、30%-40%、40%以上的,再次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支持建设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区,集聚数字经济企业,对新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大数据产业园的产业园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

(六)支持数字经济产业人才发展。鼓励本市职业院校开设数字经济相关专业及课程,对职业院校组织该校数字经济专业人才在遂就业,稳定在岗6个月及以上且参加社会保险人数达100人、200人、500人及以上的,分别给予职业院校一次性奖励金10万元、20万元、50万元。鼓励职业院校与企业联合建设数字经济相关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每年向市内数字经济企业输送实习生(且年实习期达2个月以上)累计达100人及以上的,对实训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金5万元。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吸纳人才就业,对就业人员规模首次达到40、80、100、200、500人及以上的且就业人员在本地均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

三、其他事项

(一)资金来源。本措施的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五条所涉及的对产业园区的奖补资金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经费。其余措施所涉及的奖补资金在数字经济、智慧城市建设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注意事项。对于一次性奖补事项,符合条件但当年未能享受政策的企业,奖补申报可顺延至第二年。同一企业若同时符合国、省、市同类政策扶持条件的,如先获得市级奖补资金,后又重复获得国、省级奖补资金的,需抵扣下一等次奖励金。政策中与其他相关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三)本政策由遂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政策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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