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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遂宁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六条措施资金申报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3-10-25 15:2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数字经济、财政主管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相关企业、学校、机构

    为支持我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切实加强市级数字经济发展和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市场主体的激励和引导作用,特制定本细则,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条件

    (一)注册登记、税收解缴关系在遂宁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单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园区、学校和社会组织等;

    (二)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达到《遂宁市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六条措施》明确的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四)已获对应年份市级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申报;同一申报主体的同一事项不交叉、不重复享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五)因违反相关法规受到环保、安全、税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不含警告处罚)的申报主体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申报主体,不纳入奖补范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包括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的申报主体,不纳入奖补范围。

    二、申报时间及程序

    (一)申报时间

    项目按年度申报,具体以每年下发的申报通知为准。

    (二)申报程序

    1.本次申报采取线上申报方式,各申报主体需登录(需实名注册)遂宁市企业公共服务云平台sso.snjjdsj.cn/SsoFnd),进入资金申报监管系统,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2.产业园区类奖励原则上由园区管理机构申报,未建立管理机构的,由其上级管理机构申报,并提供有关情况说明。

    3.新注册用户需经单位注册地所在的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进入资金申报监管系统

    (三)申报资料

    1.遂宁市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六条措施资金申请表(附件1),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真实、有效的相关奖励证明材料、财务票据、统计数据资料等,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有效资料的时间范围为上一年度相关数据。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申报主体将取消本次申报奖补资格,且三年内不给予相关奖补。

    3.相关资料清单,具体参照附件2

    三、审核程序

    (一)项目初审

    1.各申报主体线上提交申报资料后,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数字经济主管部门采取实地走访、函询、集体会商等形式,组织当地经信、发改、教体、人社、税务等相关部门审核申报资料,通过遂宁市企业公共服务云平台填写提交初审意见。

    2.初审后,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数字经济主管部门从资金申报监管系统导出申报情况汇总表,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大数据管理科,有关审核情况将由资金申报监管系统推送至市直相关部门审核并抄送至当地财政部门掌握情况。

    )项目复审

    1.市直对应部门按照《遂宁市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六条措施》(遂府办规〔20226号)规定,遂宁市企业公共服务云平台复审项目并填写复审意见。

    2.市直对应部门审核通过后,从资金申报监管系统导出申报情况汇总表,审核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大数据管理科。有关审核情况将由资金申报监管系统推送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复核汇总,并抄送至市财政局掌握情况。

    (三)制订方案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大数据管理科根据申报情况提出项目资金奖补初步意见,经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党组会讨论通过后,形成拟奖补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对拟奖补方案进行会审。

    )征求意见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按程序就拟奖补方案征求应急、环保、公安、税务等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建议。

    (五)项目公示

    对拟奖补方案进行公示,公示后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报送市政府审定,审定后对项目资金奖补方案进行公示。

    )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资金奖补方案,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及时拨付。

    四、项目审核责任分工

    各级数字经济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项目审核。其中:

    (一)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类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技术改造和创新科复审;

    (二)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类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化科复审;

    (三)国家级、省级、市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类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发展改革部门、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联合初审,市发展改革委产业发展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大数据管理科联合复审;

    (四)上云标杆企业类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联合初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化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大数据管理科联合复审;

    (五)数据共享开放应用类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数字经济(大数据)主管部门初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数据资源科复审;

    (六)国家级、省级、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大数据产业园类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联合初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产业园区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大数据管理科联合复审;

    (七)数字经济产业人才发展类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教育体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数字经济主管部门联合初审,市教育体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个体征缴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大数据管理科联合复审;

    (八)其余类由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初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大数据管理科复审。

    五、附则

    (一)对于一次性奖补事项,符合条件但当年未能享受政策的企业,奖补申报可顺延至第二年。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遂宁市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六条措施资金申请表

    2.宁市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六条措施资金申报清单

     

     

     

    遂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遂宁市财政局

    2023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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