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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关于《遂宁市政务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来源: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3-09-25 15:1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为规范政务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公正处理政务服务投诉,完善政务服务评价体系,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责任落实、提供优质服务,切实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起草了《遂宁市政务服务投诉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和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企业和群众对政务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务服务投诉《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广泛听取企业和群众意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妥善解决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产生的投诉和问题,进一步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持续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投诉渠道、投诉受理、投诉处理流程、考评与责任追究、附则等六个方面,共22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办法》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进行界定,对投诉材料予以规范,主要包括投诉人信息、被投诉人信息、具体投诉请求、事实、理由及有关证明材料。明确了投诉受(处)理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强化工作落实,要求政务服务审批部门(办理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章投诉渠道,主要对投诉方式作出规定。明确投诉人可以通过现场投诉、电话投诉、网上投诉和信函投诉四种方式进行投诉。

第三章投诉受理,主要对受理情形、受理工作要求作出规定。规定除不予受理的6种情形外,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产生的投诉均应受理,明确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接收的投诉材料随同“政务服务投诉交办单”应于2个工作日内交办给有关政务服务审批部门(办理单位)。政务服务审批部门(办理单位)应当自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四章投诉处理流程,根据投诉事项的性质,划分为一般投诉类、登记转办类、介入处理类,便于后期分类处理。对不同分类事项的处理方式、时限、结果告知等要求进行了规定。一般投诉类事项应当场予以处理解决。登记转办类事项,政务服务审批部门(办理单位)收到交办单后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及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反馈办理结果;特殊情况如需延期办理,应明确办理时限并告知当事人和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延期办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介入处理类。投诉事项复杂且涉及多个政务服务审批部门(办理单位)的,由本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介入协调,及时明确牵头单位进行处理。必要时可组建专班协调处理。可以通过询问投诉人、被投诉人和有关人员,调取监控内容,调阅业务档案,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等方式开展核查。为确保企业和群众投诉得到有效解决,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在投诉办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投诉办理情况开展回访,详细了解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的满意情况,如实记录处理与回访情况,定期对投诉内容进行分析,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参考。政务服务审批部门(办理单位)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档案,妥善保管相关材料,并归档成册。对于投诉终止办理的情形进行了列举。

第五章考评与责任追究,对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作出规定。政务服务审批部门(办理单位)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投诉处理质效。

第六章附则,明确《办法》施行时间,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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