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政数发〔2019〕6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现将《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遂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4日
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审批程序,改善管理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遂府函〔2019〕55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中告知承诺制包括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和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报建流程,参照《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和《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材料清单》,结合实际提出容缺事项与容缺材料申请书,并书面承诺其在约定时限内达到法定条件并主动补办补交,相关审批部门容缺推进后续事项办理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应急、保密、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流程所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公共服务(含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项,适用本方案。
第四条 对符合区域评估结果适用条件的区域内单个工程建设项目,相应审批事项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及相关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五条 相关审批部门依据本行业法规要求,结合实际,分项目类别对相关法定事项及申请材料进行优化整合,确定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具体事项及申请材料目录,转平台管理部门内置于“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投入使用。
第六条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统一填写《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容缺事项与容缺材料申请书》和《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书》,承诺书一式2份,由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和申请人各执1份,对口审批部门留存复印件。
《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书》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告知内容。1.申请单位及项目基本信息(由申请人填写);2.申请单位在本审批阶段应当申办的法定事项和应当提交的法定申请材料;3.申请单位在本审批阶段必须依法申办的事项和必须依法提交的申请材料;4.申请单位在本审批阶段可承诺后补办的事项及期限和可承诺后补交的申请材料及期限;5.申请单位逾期不完全履行信用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经济赔偿责任与法律后果;6.申请单位应当接受事中事后监管的时机、内容、方式等;7.业务审批部门认为本审批阶段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注:2—7项内容,由业务审批部门提出。(二)确认内容。以上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我方已全部知晓审批部门的告知内容。(三)承诺内容。1.我方能够达到项目审批的全部法定条件和要求;2.我方能够在准予补办日期内依法办齐可承诺后补办的事项,在准予补交日期内依法补齐可承诺后补交的申请材料;3.我方完全接受审批部门告知的事中事后监管时间、内容、方式等;4.我方愿意承担因违反信用承诺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与后果;5.上述承诺内容是我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四)签印并盖公章。
第七条 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收到《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容缺事项与容缺材料申请书》后,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审批人员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再指导申请人对照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现场填写《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书》。对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要求申请人现场补正,对拒不现场补正的可不予受理。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转入正式受理环节,并督导相关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书》公示于本部门门户网站和施工现场)。
第八条 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及事项,申请人可自愿选择申办方式。对不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
第九条 审批部门按告知承诺制方式作出审批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应将审批决定和项目方信用承诺抄告业务监管部门,以便及时准确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十条 审批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项目方履行信用承诺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结合实际,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利用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曝光、撤销已取得的审批决定并取消后续事项的告知承诺制申办资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措施:(一)申请人主观故意不完全履行信用承诺。(二)申请人超过承诺期限未补齐申请材料或补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三)申请人超过承诺期限未补办承诺事项(含规费)。(四)因申请人未完全履行信用承诺而给国家或公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告知承诺制审批不诚信信息登记”制度,坚持将申请人不履行信用承诺的行为登记在案。登记满3个月仍未整改到位的,报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曝光。被“曝光”满3个月仍未整改到位的,撤销其已取得的审批决定并取消后续事项的告知承诺制申办资格,启动联合惩戒机制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业务审批部门应根据政策法规的调整变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效和办事企业的意见建议,按规定程序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及申请材料进行动态维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本方案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负责解释,自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成投用之日起施行。
附件:1.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
2.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材料清单
3.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容缺事项与容缺材料申请书
4.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书
附件1
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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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取告知
承诺制办理
的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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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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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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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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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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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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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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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项目符合区域评估结论和要求,具体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在施工许可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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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明确:“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遂府函〔2019〕55号)明确:“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涉及如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等重大安全类型项目一律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评估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办理施工许可需提供施工场地条件的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部分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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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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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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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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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项目符合区域评估结论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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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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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
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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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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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项目符合区域评估结论和要求,具体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在工程设计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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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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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考古
调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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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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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项目符合区域评估结论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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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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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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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部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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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项目符合区域评估结论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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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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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含区域水土保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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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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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项目符合区域评估结论和要求,承诺申报材料真实可信、符合规范要求;承诺依法履行行政审批后续工作,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水土保持监测,水保持设施施工、验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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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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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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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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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施工图设计文件能够符合相应建设标准或调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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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现场施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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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
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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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事
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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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材料(条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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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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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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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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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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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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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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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部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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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类房屋建筑项目需承诺在竣工验收前完成,社会投资类项目需承诺在施工许可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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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限房屋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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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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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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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核发的相关审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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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部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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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已预埋或将配合供电部门计划落实设备设施。2.已与供电等相关部门协调并列入迁移整改计划,并有具体迁移时间。3.承诺未经出售夹层、商业、住宅、办公等(公建配套用房除外)作为售楼部使用的部分,在产权登记前恢复原规划使用功能,经批前公示无异议(商业部分无需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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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承诺符合6项条件的,对承诺内容免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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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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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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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证明书;2.建设资金到位证明;3.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的说明;4.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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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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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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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合并办理,申请时第7项材料可提交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稳定说明(加盖注册建筑师专用章)或施工图技术审查意见先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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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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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挖掘公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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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2.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3.施工组织方案;4.利害关系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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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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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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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时第1项材料可按照在承诺时限内提交的形式先行受理;2.申请时第2项材料可提交具体的实施方案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意的规划批复文件先行办理;3.申请时第3项材料可提交经建设单位(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方案先行办理;4.申请时第4项材料(地下管线单位意见)可提交由市地下管线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先行办理;5.申请时第4项材料(交警意见)可提交交警批复的施工日期不满足实际施工需要的书面意见先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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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容缺事项
与容缺材料申请书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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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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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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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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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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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
人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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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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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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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容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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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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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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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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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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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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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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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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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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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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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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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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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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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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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容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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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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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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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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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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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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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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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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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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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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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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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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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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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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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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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单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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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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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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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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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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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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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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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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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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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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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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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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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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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遂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书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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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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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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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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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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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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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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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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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告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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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申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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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补
办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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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依法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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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承诺后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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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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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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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补
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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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依法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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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承诺后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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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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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完全履行承诺和
作出不实承诺的损失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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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申请单位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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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
事后
监管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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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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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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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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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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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确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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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我方已全部知晓审批部门的告知内容。
申请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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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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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方能够达到项目审批的全部法定条件和要求;2.我方能够在准予补办日期内依法办齐可承诺后补办的事项,在准予补交日期内依法补齐可承诺后补交的申请材料;3.我方完全接受审批部门告知的事中事后监管时间、内容、方式等;4.我方愿意承担因违反信用承诺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与后果;5.上述承诺内容是我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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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阶段牵头部门(监章):
(综合受理窗口)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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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承诺书一式2份,由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和申请单位各执1份,相关审批部门留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