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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个人缴费不增加,遂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待遇进一步提高

来源:遂宁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9-10-31 11:0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医保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健康福祉的重大民生工程,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压舱石"。遂宁市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以来,其保大病、托底线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较好地遏止了重特大疾病参保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对健全多层次疗保障体系起到了积极重要作用。

  党的十九大要求"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市医疗保障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进行了部分优化和调整,已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

  这次优化和完善部分医保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决策部署精神,让全市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群众,在不增加个人缴费的情况下,大病保险的保障待遇进一步提高。其主要特点是"两高一低",即: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保障水平提高"和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 

  这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政策的调整的内容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01 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

  2019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从33.6元/人,调整为54.20元/人。

  政策解读

  1.什么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医疗保险,简称"大病保险"。大病保险主要是在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个人负担的合规的、起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进行再次报销(合规医疗费用的范围按"川发改社会〔2013〕30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是哪些?

  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参加遂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是多少?

  根据《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函〔2013〕190号),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可根据医疗费用合理增长、医保政策调整和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水平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本次由2018年的33.60元/人,调整为54.20元/人,是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 30号)关于"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在2018年人均筹资标准上增加15元) "的精神和《四川省医保局 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22号)以及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协议相关条款执行的。

  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否需单独缴费才能享受相关保障?

  凡参加遂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均享受大病保险保障,不用额外缴纳保险费。保险费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总之,这次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从人均33.6元,提高到人均54.20元,不需要全市城乡居民再缴纳任何费用,但全市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大幅提高,全市居民医保参保群众享受到更多的大病保险政策红利。

  02 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

  2019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普通城乡居民从13500元调整为11350元,农村贫困人口从13000调整为5675元。

  政策解读

  1.本次政策调整前,我市城乡居大病保险的赔付起付线是多少?

  本次政策调整前,我市普通城乡居民起付线标准为13500元,我市农村贫困人口起付线标准为13000元(比普通城乡居民起付线少500元)。

  2.本次全市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调整后起付线是多少?依据是什么?

  这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调整,依据是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关于"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低于该比例的,可不做调整;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加大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的支付倾斜力度,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的精神。按照2018年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计算,2019年普通城乡居民起付线标准应调整为11350元。2019年全市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按"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50%"的要求,应调整为5675元。

  3.大病保险政策所指的"农村贫困人口"包含哪些群体?

  根据《四川省医保局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的通知》(川医保发〔2018〕5号)的规定,我市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所指的"农村贫困人口"包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低保对象等群体",该群体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5675元。

  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照分段赔付比例进行报销。参保人在保险期间内,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累计合规自付费用达到起付线(这次政策调整前普通居民起付线为13500元,调整后为11350元;农村贫困人口起付线调整前为13000元,调整后为5675元)以上,按照以下分段比例赔付大病保险金:(1)起付线以上至2万元以下赔付比例为55%;(2)2万元(含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赔付比例 65%;(3)5万元(含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赔付比例 75%;(4)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赔付比例 85%。

 

  根据《四川省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贫困人口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这次全市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调整后,我市将继续执行该政策,对贫困人口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同时,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不设最高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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