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依法打击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2年第29号)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复杂严峻,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最大力度控制疫情传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拒绝接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1.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
2.拒不配合、接受卡点依法从事疫情防控任务人员检查的。
3.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核酸检测的;中高风险地区居民拒不配合、接受政府统一组织的转运隔离措施的。
4.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外出组织或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人员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室、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的。
5.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6.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7.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制售或购买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8.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9.故意或过失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10.新冠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11.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12.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
13.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14.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15.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
16.疫情防控期间,故意泄露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有关信息、资料的。
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实施以上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感谢您及家人的配合,让我们众志成城,齐心抗疫,共克时艰,早日恢复幸福美好生活!
遂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