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买卖交易(含赠与和继承)涉及五大税种政策 | ||||
一、住房买卖-卖方缴税相关政策 | ||||
税种 | 适用情况 | 计税标准及税率(成交价格为不含增值税成交价格) | 政策依据 | |
增值税 | 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 成交价格×5%税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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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2年(含)以上住房对外销售 | 免征 | |||
个人所得税 | 能够提供房屋原值,或税务机关能够核实房屋原值 | 成交价格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有关合理费用后的差额×20%税率 | ||
无法提供房屋原值,且税务机关未能核实房屋原值 | 成交价格×1%征收率 | |||
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 免征 | |||
土地增值税 | 销售住房 | 暂免征收 | ||
印花税 | 销售住房 | 暂免征收 | ||
城市维护建设费 | 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 | 缴纳的增值税税额×7%税率 | ||
教育费附加 | 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 | 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税率 | ||
地方教育附加 | 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 | 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税率 | ||
二、住房买卖-买方缴税相关政策 | ||||
税种 | 适用情况 | 计税标准及税率(成交价格为不含增值税成交价格) | 政策依据 | |
契税 | 购买90㎡以上家庭唯一住房 | 成交价格×1.5%税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 |
购买90㎡及以下家庭唯一住房 | 成交价格×1%税率 | |||
购买90㎡以上家庭第二套住房 | 成交价格×2%税率 | |||
购买90㎡及以下家庭第二套住房 | 成交价格×1%税率 | |||
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 成交价格×4%税率 | |||
印花税 | 产权证贴花 | 每件5元,减半征收 | ||
三、房屋赠与-赠与方缴税相关政策 | ||||
税种 | 适用情况 | 计税标准及税率(成交价格为不含增值税成交价格) | 政策依据 | |
增值税 | 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免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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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 免征 | |||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承房屋 | 免征 | |||
其他情形的房屋赠与 | 成交价格×5%税率 | |||
印花税 | 签订赠与合同 |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0.05%税率 | ||
四、房屋赠与-受增方缴税相关政策 | ||||
税种 | 适用情况 | 计税标准及税率 | 政策依据 | |
个人所得税 |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不征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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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 不征 | |||
其他情形的房屋赠与 | 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 |||
契税 | 法定继承人继承 | 不征 | ||
其他情况 |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税率 | |||
印花税 | 签订赠与合同 |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0.05%税率 | ||
产权证贴花 | 每件5元,减半征收 |
个人非住房买卖交易(含赠与和继承)涉及五大税种政策 | |||
一、非住房买卖-卖方缴税相关政策 | |||
税种 | 适用情况 | 计税标准及税率(成交价格为不含增值税成交价格) | 政策依据 |
增值税 | 购买的非住房对外销售 | 成交价格×5%税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0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3号) |
个人所得税 | 能够提供房屋原值,或税务机关能够核实房屋原值 | 成交价格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有关合理费用后的差额×20%税率 | |
无法提供房屋原值,且税务机关未能核实房屋原值 | 成交价格×1%征收率 | ||
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 | 免征 | ||
土地增值税 | 能够提供房屋原值,或税务机关能够核实房屋原值 | 成交价格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有关合理费用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税 | |
无法提供房屋原值,且税务机关未能核实房屋原值 | 成交价格×7%税率 | ||
印花税 | 购买的非住房对外销售 | 成交价格×0.05%税率 | |
城市维护建设费 | 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 | 缴纳的增值税税额×7%税率 | |
教育费附加 | 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 | 缴纳的增值税税额×3%税率 | |
地方教育附加 | 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 | 缴纳的增值税税额×2%税率 | |
二、非住房买卖-买方缴税相关政策 | |||
税种 | 适用情况 | 计税标准及税率(成交价格为不含增值税成交价格) | 政策依据 |
契税 | 购买非住房 | 成交价格×4%税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
印花税 | 购买非住房 | 成交价格×0.05%税率 | |
三、非住房屋赠与-赠与方缴税相关政策 | |||
税种 | 适用情况 | 计税标准及税率 | 政策依据 |
增值税 | 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免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
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 免征 | ||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承房屋 | 免征 | ||
其他情形的非住房赠与 | 非住房交易计税价格×5%税率 | ||
印花税 | 签订赠与合同 | 非住房交易计税价格×0.05%税率 | |
四、非住房赠与-受增方缴税相关政策 | |||
税种 | 适用情况 | 计税标准及税率 | 政策依据 |
个人所得税 |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不征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 不征 | ||
其他情形的房屋赠与 | 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 ||
契税 | 法定继承人继承 | 不征 | |
其他情况 | 非住房交易计税价格×税率 | ||
印花税 | 签订赠与合同 | 非住房交易计税价格×0.05%税率 | |
产权证贴花 | 每件5元,减半征收 |